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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系列文章已经介绍了马里兰州结婚前的必要手续准备,如申请结婚执照,签发后有效期6个月,被认为是“结婚前冷静期”,避免双方盲目冲动草率结婚事后追悔莫及。在这期间,如果双方仍情投意合决定百年好合,需要向法院或教堂预约正式婚礼日期。如果在这段冷静期,突然一方提出要订立“婚前协约”,可能因为是再婚,有房产和前婚生子女,认为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另一方则强烈反对,觉得亵渎感情,有辱人格。到底是否要订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婚前协约” ”(Antenuptial Agreement),顾名思义,必须在正式结婚之前订立,也就是在举行双方互相宣誓的民事或宗教仪式之前。有些国家的传统文化民俗把确定了订婚关系或举行了喜庆仪式的双方认为已婚关系。其实不然,这时双方还未成为法定夫妻关系,还是来得及订立“婚前协约”来约束规定各自财产和债务属性。
名人明星头顶耀眼光环和拥有巨额财富,为保护隐私和个人资产,签订此协约大有必要。普通大众虽无名人之忧,但从实际实惠着眼,签订此协约可以起到保护自己和增加互信的作用。婚前签订协约,明确财产归属,与其说是为将来万一离婚时的清算分割时有章可据,不如说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自我保护行为。况且,签订之后有时双方因更安心更放心自我资产有保障,反而促进婚姻和谐。
目前马里兰州和各州有关婚前协约的法律格式大同小异,普遍遵循如下要义,即一份有效“婚前协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公平和公正(Fair & Equitable); (2)各自完全公开婚前财产(Full Disclosure); (3) 双方自愿自由签订,毫无强迫(Voluntarily & Freely, No Duress); 及(4)各方均须有各自的律师审核解释(Independent Legal Advice)。双方签订协约时必须由证人作证,由公证员签名。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婚前协约”将被视为有效法律文件,如双方今后发生分居,离婚状况时就可以心平气和,按步就班地执行协约内容,好合好散,避免大动干戈,反目为仇。当然,如果有些协约条款不符合公众政策(Public Policy),不道德,不合法,即使双方当初自愿签署,这类条款自动无效。
感情是可变的,婚姻是现实的。伴随婚姻自由,离婚自主,再婚增加,同居普遍的社会现象,签订“婚前协约”已经被在美华人和国内时尚阶层逐渐认同接受,本事务所曾受委托为当事人经办跨国婚姻的“婚前协约”。
徐亚华律师将继续撰写系列文章向读者介绍马里兰州的婚姻家事法律的要点,敬请关注! 除了接受委托为当事人经办这类法律文件之外,徐亚华律师也是一名有认证资格的婚礼主持官(Wedding Officiant),可以行使赋予的权力,将有意自愿结婚并符合马里兰州法律规定的双方正式结为连理,合法婚姻受马里兰州法律认可。
徐亚华诚信律师事务所经办遗嘱签订,家事婚姻,各类移民,委托公证等法律问题。欢迎读者来电来函咨询。电话(301)294-0660, EvaXuLaw@Yahoo.Com。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个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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