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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华女闯高法 记第一件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华人案件





作者:水文  编辑:焦凡 

1874年8月24日, 来自香港的“日本号”轮船停靠在旧金山港口等候移民检查。这艘船上的600名乘客几乎都是中国人,其中89位为女性。“ 22名中国妇女案”就从这里开始。




图:1867年起 太平洋邮轮公司开始香港到旧金山航线,旧金山成为华人来美的门户。

上船检查的是加利福尼亚移民局局长,原籍波兰的鲁道夫·皮奥特洛夫斯基(Piotrowski)。他发现乘客中有22名女人独自旅行,没有丈夫陪伴也没带孩子,认为可疑。他还觉得,当他问她们个人家庭状况的时候,得到的回答也不令他满意。 据此他要求船长为她们每人支付500美元的保证金,才让她们下船, 遭到了船长的拒绝。于是皮奥托夫斯基下令将这些妇女拘留在船上,以后将她们强行送回香港。他说,这是因为根据他的判断,这些女人都是“淫荡女性”。

皮奥特洛夫斯基依据的是加利福尼亚的一条法令:防止以犯罪及败坏道德为目的绑架进口蒙古、中国和日本妇女法案(An Act to Prevent the Kidnapping and Importation of Mongolian, Chinese and Japanese Females for Criminal and Demoralizing Purposes)。据此法令,每个移民下船入境时要接受加州移民局官员的检查,还要交75 美分检查费。移民官有权利禁止某些旅客下船入境,这些人要入境必须先支付保证金。“某些旅客”主要指的是移民官员认为淫荡和行为不端的女人。

如果某艘船上发现了这类旅客,船长或船东就要向移民局官员缴付每人高达500美元的保证金。很多情况下加州移民官员们没有能力也根本不去区分某旅客是否良家妇女,就任意给亚裔女性扣上了这顶帽子。这件事发生在美国大陆铁路建成之后,联邦还没有通过排华法案。

十九世纪中叶,加州为了限制华人的生存空间率先通过并实施了各种勒索压榨华人的法令。其中有针对中国矿工的高额外国矿工税,有针对大多数“蒙古人种”的额外中国警察税。此外还有禁止华人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为白人作证、拒绝中国儿童进入州立公立学校就读等法令。到处传播着谣言,说大批中国人正在进入加州从美国人手中夺走工作,作为外来者,华人正以语言和文化威胁着美国人的道德和文明。

加州的这些反华法令与自1868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驰。外交方面,1868年签订的蒲安臣条约(Burlingame Treaty)正式了奠定中美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两国公民都在可以到对方国家上学并享有最惠国国民待遇,两国政府尊重移民自由,这样就给中国劳工移民美国敞开了大门。国内方面,南北战争结束已近十年,对南部各州的重建也基本完成,联邦政府具有日渐强大的实力。何况长期以来,“州权”一直是南方蓄奴州用来对抗联邦的借口。到本世纪中叶,加利福尼亚这些旨在驱逐或压制华人的移民法令自成一体,无视联邦政府的权威,直接碰撞在不断增强的联邦权力枪口上。




蒲安臣 (1820 -1870)美国外交家。

加州移民官皮奥特洛夫斯基(Piotrowski)下令拘留这22名妇女的第二天,当地华人(可能是中国商人)为她们雇了律师申请法庭颁布人身保护令。在旧金山进行的为期四天的审判中,她们的律师与州方代表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的角力集中在三个主要问题:州和联邦各有什么权力,这些女人的人身保护权利,以及移民官员马马虎虎地快速筛查是否足以对一个移民的品格做出正确判断。

该州辩称,加州有权保护自己免受“卑鄙的不道德行为”的侵害。华女的律师反驳说,他们的客户有合法的船票和身份证明。在美国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保护下,她们作为个人到另一个国家居住是她们“固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移民官以她们无家人陪伴独自旅行作为可疑的凭据,被召唤到证人席的妇女抗议加州移民官侮辱她们的声誉,坚持她们的清白。她们中有人说自己有丈夫,有的在中国,有的在美国。当一位名叫阿福(Ah Fook)的妇女告诉法庭,她与姐姐一起来旧金山,打算以作裁缝为生时哭了起来,坚持她没有任何肮脏目的。哭声触动其他女人名誉受辱引起的悲伤和气恼,也忍不住跟着哭了起来。一时间审判厅里充满了她们的哭声。法官罗伯特·F·莫里森(Robert F. Morrison)急忙离开审判席,命令将这些妇女暂时带离法庭使她们平静下来。

莫里森法官认为,这些女人并非美国公民,因此不受第十四宪法修正案的保护。随着审判的进行,怎样确定淫荡成为本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法律基础。一位在中国当过传教士的人作证说,中国的放荡妇女的习惯穿着是花色艳丽的服装,另外一些证人不同意这种判断。在法官同意下律师检查了其中的几位的衣服。他发现她们的外套里面都有一些色彩华丽材料上乘的衣服。根据这些衣服,莫里森对这些女人进行了裁决:他说,这些女人的确是“淫秽的”,而且该州的法律是正当地维护加利福尼亚的“福祉和安全”。

莫里森允许这些女人下船,将她们交付旧金山治安官, 等待日本号下次入港把她们送回去。她们不服判决, 拒绝被遣送回去。上诉到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该法院在下一周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莫里森的裁决,她们又输了。但是这些女人仍然坚决不放弃,她们继续向加州地区巡回法院申诉。

由林肯总统在1863年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斯蒂芬·菲尔德 (Stephen Field)当时正在审理下级法院案件。这个案子交到了他的手里。

首先他承认州政府有权援引所谓“神圣的自卫法则”,即不允许犯人、麻风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及其他已有犯罪行为的人进入,以免其成为公共负担。但是各州在这一领域的权力受到联邦法律的严格限制。

他在判决书中写道:“合法行使这项权利之外的任何因素,都会影响外国人与我国人民的往来,他们移民到该国并居住在该国,完全在该国广义下的政府(注:即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不受州的控制或干扰。”在菲尔德看来,当时某些州(指南方原蓄奴州)的政府正千方百计试图将黑人排除在他们应获得的自由范围之外,加州移民法令也有相似之处。他指出,州政府虐待外国人可能导致包括战争在内的“最严重的后果”。法律需要保护联邦不受这些州不法行为的损害,等同于联邦不受某些州里阻挠黑人获得自由的法令条款的约束。菲尔德的最后总结指出:根据美国与中国的条约 ,最近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1870年的联邦法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令侵犯了这些女人的权利。他命令治安官释放这些女人,还她们以自由。

美国与中国的条约指的是《蒲安臣条约》,正式名称为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Burlingame-Seward Treaty of 1868,或者Burlingame Treaty,作为中美天津条约的修订,由Anson Burlingame以中国首任全权使节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的身份,与代表美国的国务卿William Henry Seward于1868年7月28日在华盛顿签订,是晚清时期第一件相对平等的对外条约。

《蒲安臣条约》以西方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两国的对等地位。此条约确定两国之间建立正式的友好关系,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中国让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段,中国保持“征用权”(Eminent Domain);中国有权在美国港口派驻领事;两国公民在对方境内免受宗教迫害;两国政府尊重移民自由;两国公民都可以到对方的公立学校求学,并享有最惠国国民待遇,两国公民得以在对方境内设立学堂。美国政府无权也无意干涉中国内部事务管理,铁路、电报等建设项目由中国自主办理。倘若中国政府决定展开这类项目并希望利用西方技术,美国政府将指定工程师接受中国政府聘用。 

《蒲安臣条约》签订以后,美国成为中国政府派遣留学生的首选。1872年,第一批中国幼童乘船前往美国。更重要的是 这部条约也为中国劳工移民美国敞开了大门。 加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这些女人入境,违反了蒲安臣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内战后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第十四条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之后大量司法案件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中第一款,也称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是美国宪法中涉及官司最多的条款之一。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给任何人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保护。菲尔德解释说,这种平等保护不仅意味着所有人都可平等地诉诸法庭以防止或纠正错误、行使权利,而且意味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豁免各种指控和负担。他还指出1870年5月31日国会通过的法案宣称,任何州都不得对来自外国的移民不平等地施加和强制任何额外条件, 与此法案相抵触的任何州法令均被宣布为无效。加州实行的这种某些人必须交保证金才能登陆的做法与国会这一法案相抵触。

旧金山的反华媒体对此案件判决愤怒异常。二十二位华女也不肯就此罢休。她们的代表Chy Lung 继续挑战加州法令的宪法依据。菲尔德也想知道最高法院作为整体是否同他站在一边。1876年此案提交到最高法院,称为Chy Lung v Freeman (92 U.S. 275 (1876) )  。此案标志着来自中国的诉讼人首次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中。

1876年3 月 20日8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一致做出裁决,推翻加州最高法院决定,二十二位华人女性最终得胜。




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左二为Stephen J. Field, 左三 为 Samuel F. Miller。

撰写该裁决的大法官塞缪尔·米勒(Samuel Miller)严正指出加利福尼亚的法令抵触宪法,他从三方面论述了裁决的依据:
首先,移民政策和与其他国家外交关系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各州的权限。因此,加州无权对移民入境或者对移民施加限制。最高法院指出,加州的行动可能违反美国政府的条约义务,从而损害美国政府的对外关系。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各州可以针对穷人和被定罪的罪犯制定合理和必要的法规,但加州法令远远超出了这一点。

其次,加州法令使移民官员根据表面印象做出决定,缺乏正当程序。它膨胀了像皮奥托夫斯基这样的政府小官的权力,使其得以为所欲为专横跋扈。米勒写道:“官员只登上一艘载有不了解我们语言和法律的乘客的船,不经过法律程序,没有审讯、听证或任何证据,仅仅根据这些他从不熟悉的人们外表和他们的习惯,就用手指划一番……然后对船长说:这些是白痴,是穷光蛋,是定罪的罪犯,那些女人淫荡,其他一些则是不守妇道的女人。” 他说,移民官员“决定年轻女子的举止是放荡或正当取决于她为获得登陆权而支付的金额”, 事实上是系统性敲诈勒索。

第三,加州这种行为贬低了美国的全球地位,甚至可能引起报复。法院裁定,如果州政府有权拒绝移民入境,“一个州… … 就能使我们卷入与其他国家的灾难性争吵中。”

危险地篡夺联邦控制权,使官员得以任意根据个人认知滥用权力,利用法令敲诈勒索,还能说这样的加利福尼亚的移民法令不错吗?米勒总结道。该法令“与美国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所有涉案华人女子获得自由。




 二十二 华人女子案中的女子 (历史事件重演)

由联邦主管移民事务并不能保证移民权利。几乎与此案同时。国会通过第一个限制移民的Page Act of 1875, 通称佩吉 法案。限制娼妓入境成为此法案的中心。此后所有试图来美国的中国女人都要在香港接受筛查。1880年修改了蒲安臣条约,1882年通过了排华法案,全面禁止了中国劳工的移民。以后的若干年中,华人不断提起诉讼,但是日益严酷的移民法使他们的处境越来越艰难。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在Chy Lung诉Freeman一案中的裁决在保护移民权利中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直到今天这个案例仍然一再被引用:各州和地方不得自己制定移民法律,不得在未经过正当司法程序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拒绝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