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中国社会观点普遍认为男性属于强势群体,不需要特别保护,妇女儿童为弱势群体,需要特殊保护。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第237条只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于缺乏对男性遭受性伤害的法律保护,女性凌辱男性后,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常常逍遥法外。而且还形成一种社会偏见,只要涉及“性”的问题,不问青红皂白,处罚男性。遭受性伤害的男性,无处控告,也无处喊冤,只有默默忍受欺凌和侮辱。
随着中国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尤其是性解放意识的影响,陆续发生一些女性“性侵”弱势男性的案例,成都地区的公安机关接到一个受害男性患者的报案,控告一位“著名心理学家”、心理医生“性伤害”患生殖疾病的男性病人的案例,至今人仍在审理中。其他类似案件也不时发生。因此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重视,提出了对中国刑法第237条的修改。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原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一个中性的“他”字替换掉原来的“妇女”二字,也就是说,不论男人还是女人,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对他人“性侵”都是犯罪。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男性免受他人的“性伤害”的平等权利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典之中。
在美国,法庭有很多类似案例判决,医生利用治病之便,借“性”给患者假治病,构成“强奸罪”。中国刑法第237条的修改,可以说是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