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我与未婚妻准备结婚,但在是否要订立“婚前协约”一事上有分歧。因我是再婚,且有房产和子女等,故我认为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她强烈反对,嫌亵渎感情,称有辱人格。请徐亚华律师就此答疑解惑。谢谢!
徐亚华律师答读者:
在法制国家里,婚姻关系可被视为是两个适婚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一种合同(契约)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姻的建立需要有感情的基础,婚姻的维系需要有经济的保障。
由此,对于既准备进入婚姻殿堂,共结连理,又感觉顾虑重重,惴惴不安的人士而言,不妨考虑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约”(Antenuptial Agreement)。这种协约, 不仅可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债权的经济事项达成协议,也可对超越经济范畴之外的可能问题作事先规定婚后各自的权利义务。
名人明星头顶耀眼的光环,为了保护隐私和个人财产,不得不签订此协约。普通大众虽无名人之忧,但从实际实惠着眼,签订此协约可以起到保护自己和增加互信的作用。婚前签订协约,明确财产归属,与其说是为将来万一离婚时的清算分割时有章可据,不如说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自我保护行为。
目前各州有关法律大同小异,普遍遵循如下要义:即一份有效“婚前协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公平和公正(Fair & Equitable); (2)各自完全公开婚前财产(Full Disclosure); (3) 双方自愿自由签订,毫无强迫(Voluntarily & Freely, No Duress); 及(4)各方均须有各自的律师审核解释(Independent Legal Advice)。双方 签订协约时必须由证人作证,由公证员签名。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婚前协约”将被视为有效法律文件,如双方今后发生分居,离婚状况时就可以心平气和,按步就班地执行协约内容,好合好散,避免大动干戈,反目为仇。当然,如果有些协约条款不符合公众政策(Public Policy),不道德,不合法,即使双方当初自愿签署,这类条款自动无效。
感情是可变的,婚姻是现实的。伴随婚姻自由,离婚自主,再婚增加,同居普遍的社会现象,签订“婚前协约”已经被在美华人和国内时尚阶层逐渐认同接受,本事务所曾受委托为当事人经办跨国婚姻的“婚前协约”。
徐亚华诚信律师事务所经常收到有关婚姻,移民等问题的咨询, 将针对常见问题,侧重有别,说法,道理,答疑,解惑,欢迎读者来电来函。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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