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工商
叶思明律师,会计师,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同时,新税法有对国际税务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和修补。更有,新税法从以前全球征税系统改为国际认同的领土征税(Territorial Taxation),进一步跟国际税务系统挂钩,而相对地提升了美国税务的地位。从政治的角度来说,该政策显示了美国税务系统面对事实的态度,也显示了对自我竞争力的表现。尽管如此,美国对一直用于离岸避税的Subpart F收入没有放弃征税的需要。反而,税法改革有对离岸避税的Subpart F的做法提出收紧和打击。以下我们谈谈其中的新税法958(b)的应用。
首先,Subpart F收入包括的范围有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Income,如利息,股息,年金,不产生有效收入的财产销售净收益,净商品收益,净外汇收益,某些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服务合同收入。还有Foreign Base Company Sales Income,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是以境外子公司赚到,但又不是商品的来源也不是商品的目的地,而且境外子公司本身没有制造这些商品。其它还有,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指的是境外子公司为其成立国家以外的相关方或代表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收入。
税法改革前,美国公司为了减轻税务负担,往往把一些收入拿到境外低税率的子公司去报账。因为境外低税率的好处,如果不需要遣返资金,等于可以永久的避税。而且,境外子公司还可以借贷给国内母公司,实际应用中还是可以得到资金的免税使用。所以我们会看到美国税法951(a)有对Subpart F的收入进行当年征税的做法。但是税法951(a)的起点是起码有被50%价值拥有的境外子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 CFC)。而且,以前的税法958(b)(4)有对跨国公司的其它控股股份有适当的豁免。就是因为有法律的漏洞,更因为美国公司有迁移国籍的不良做法,很多大公司在迁移国籍后,找到逃离Subpart F的收入征税的方法。譬如,迁移国籍后的海外母公司能把境外子公司的股份拿到超过50%,而不再受Subpart F的约束。
这次税法改革的其中之一做法是修补税法958(b)带来的漏洞。所以,新税法958(b)废除了958(b)(4)对跨国公司的其它控股股份的豁免。这样一来,所有的集团公司内的股权都要一起加起来作为CFC的50%的测验。这样的做法可能也重手了一点,因为很多美国的投资者在投资到国外的投资基金以前都没有需要考虑CFC的问题。但是在新法律下,这些本来没有故意逃离Subpart F的收入的投资者不得不花功夫把Subpart F的收入也要清出来。而且这次的改革更提高了CFC的要求,不但包括有50%的价值,而且还包括有50%投票权。
其它的CFC的缩紧政策包括,废除最少拥有CFC30天的要求;废除迁移国籍后的出境分红得到低合格红利税率的承认;要求如果国外分部被CFC收购的话,其中的国外分部损失需要纳入美国的收入税务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成功迁移国籍后,美国公司将会遇到补税的责任。这是因为CFC的国外参与税务豁免将会不再受承认。而且,以前交过税的Subpart F收入也不会被承认。所以说,这次税法改革对CFC和公司迁移国籍是有相当的收紧和打击。希望业者对这次大修改后的境外公司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准备,而且应付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果可以的话,对投资资金的架构也做一次修正,也避免新法律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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