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购买人寿保险。
一种做法是做父母的给自己买保险,把子女列为保险的受益人,或是给小孩买保险,日后再把保险的所有人改为小孩自己。先说给自己买保险。如果你小孩未成年,或是房贷未付清,买保险是给家庭一个保障,这是必须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你们自己的退休计划也做的很好,给自己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让留给子女的资产最大化。如果你什麽也不做,留给子女的资产假设是 100 万,其中有 50 万是流动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 50 万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假设 30 万来买人寿保险,对一个 50 岁的人来讲,这 30 万可能能买到 100 万或 180 万人寿保险(取决于你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人过世后 2-3 周保险公司就会赔钱,而且没有税。我想像不出来还有什麽别的投资有这种既没有税又有保证的回报。当然,如果你善于投资, 30 万在 20-30 年内涨到 100 万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保证的,弄得不好还可能赔钱。就算你 30 万涨到 100 万,这 70 万收益还要交税。而且,万一你不幸没有再活 20-30 年,你的“ 100 万”就是无法实现的梦想。
除给自己买人寿保险,你也可以考虑给小孩买人寿保险。一来小孩的保险便宜,可能不需要体检。二来,给小孩买的永久性的保险,还有现金值。刚开始现现金值很少,但日积月累,十几、二十年后现金值可以累积到很可观的程度。日后你小孩可以用这笔现金值做他 / 她买房的首付,或是作他 / 她的小孩的大学教育基金。你小孩的保险在你小孩未成年前由你控制,长大后你可以把这个保险转给小孩,由他 / 她控制。如果你不想人寿保险理赔纳入你的遗产,你可以设立一个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託( ILIT )作自己保险的所有人和受益人。你百年后,这笔理赔进入这个信託账户,你的子女作为信託的受益人从这个账户拿钱。设立信託拥有保险的好处是这笔保险理赔不算你的遗产因而没有一次税,第二,该信託具有官司和离婚保障的功能。日后你子女若离婚,离婚配偶不可以从这个信託中分钱;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别人也无法染指这个信託中的财产。如果你的保险额很大(几百万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财产已经超过了遗产免税额,就一定要设立保险信託。如果你想规范受益人拿钱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额理赔后胡乱花费的话,你也最好设立信託。在信託文件中,你可以写明收益人拿钱的方式或是花钱的规则,比如,只可以用于教育、医疗或是意外开销,不能用于赌博、吸毒等等。有了这些规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钱就变坏。信託必须有 trustee ,由 trustee 来负责信託的执行。如果是不可撤销的信託,父母本人不可以作 trustee ,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 trustee ,或是找某个银行作 trustee 。什麽样的人最适合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给子女转移资产呢?首先是那些资产超过免税额、日后很可能会有遗产税的人士;其次是有些剩馀的钱,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槓杆原理把遗产放到的人;还有就是目前财产很多是不动产,想给子女留下一些现金的人士。
第四,设立信託。
信託有多种多样,基本可划分为可撤销的与不可撤销的两类。前者常见的有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 和 pension 信託等;后者包括人寿保险信託( ILIT )、朝代信託( DynastyTrust )等。信託( Trust )简单地说就是设立人 (Grantor) 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个 entity( 实体 ) ,然后把财产放到这个实体中。设立人事先规定受益人如何获得与使用信託中的财产。一个信託一般有 3 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人( Grantor ) , 受益人( beneficiary )与管理人( trustee )。在可撤销信託中,这 3 个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三位一体;而在不可撤消信託中,这 3 个人往往不一样。信託一般都有一个税号 (taxid), 可撤销的信託有时用个人的社保号作税号,不可撤消的信託一般都会向 IRS 专门申请一个税号。很多人对 trust 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风险的医生客户跟我说要设立 trust, 防止被别人告。他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一旦设立了信託就万事大吉了,自己的财产就固若金汤了,还有些人认为放进信託的钱我还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麽花就怎麽花。关于信託有两条必须明白,第一,可撤销的信託既没有多少省税的功能,更没有资产保障( assetprotection )的作用。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因为它可以随时撤销。第二,真正具有遗产规划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託,但放进去的现有财产或未来财产(如人寿保险)法律上讲已经不属于你,你没有支配权,更没有受益权。如果你确实担心成为被告,怕债权人日后染指你的财产,你就要设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自己用不著的财产放进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以今天的价值把财产转移进去了,日后该财产包括升值不会算作你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二是因为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了,如果被告,别人拿不到该信託中的财产。曾经有客户若干年前设立了一个不可撤消的信託,把他的部分财产放到信託中,受益人是他的几个女儿。后来,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产、银行账户被没收,但在该信託下的资产安然无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后的生活费用。
第五,家庭有限合伙制。
家庭有限合伙制( 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 )是一种 business entity, 常常用作家族间的代际财富转移,也具有资产保障( assetprotection )的作用。在 FLP 中有 Generalpartner 和 Limitedpartners 之分。Generalpartner 掌控 FLP 的日常运作,对 FLP 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 (liability), 即使 generalpartner 不掌握 FLP 中的多数股份,他 / 她也有权决定 FLPs 的运作。家庭有限合伙制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外人不能加入。FLP 常被高资产人士用作代际资产转移的有效工具。举例说,张先生想把价值 200 万美元的公司股份转给儿子,他当然可以直接转让,这 200 万他要交赠与税。他也可以设立一个 FLP ,把 200 万股份转给 limitedpartner 的儿子。但 FLP 中的股份不太值钱,因为 limitedpartners 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所以在转让过程中会获得 discount, 这个 discount 可能 20% ,也可能 30%- 40% ,由独立的评估师来决定,这个叫 fairmarket value 。假设评估师断定这 200 万股份的 fair market value 只值 140 万 , 即获得了 30% 的折扣,在填报赠与税表时,张某赠与只是 140 万,而不是 200 万,他只需要按 140 万来交赠与税,这是其一。而且放在儿子名下的股份日后升值了,张先生也不用交遗产税,因为早就给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赠与豁免,每年赠与子女与年度赠与豁免等值的股份。如果每年赠给小孩价值 $28,000 的 2 个 shares (父母联合赠与),则 20 年就送出去了 40shares 。这每年的 $28000 赠与没有赠与税,这 40shares 日后的升值也没有遗产税。
FLP 还有资产保障的功能。举例说,张先生吃上官司,被法官判赔 100 万。在张先生名下的其它财产都有可能要拿去赔偿,但张先生在 FLP 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被告既不能成为 FLP 中的 partner, 也无权干预 FLP 的运作。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个 chargingorder, 如果 FLP 向张先生髮放 distribution, 如现金或分红,被告有权获得这个 distribution 。但前面说过,作为 generalpartner, 张先生对 FLP 的运作依然有完全的决策权。张先生可以一直不发放 distribution ,这样债权人就永远拿不到钱, chargingorder 等于废纸一张。
当然,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该 FLP, 拿 FLP 中的资产来赔偿,但要法庭裁决解散 FLP 很不容易。
设立 FLP 是合法的,但如果 IRS 认为你设立 FLP 没有真实的 business 用意,而目的纯粹是为了逃税,则这种 FLP 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而无效,还有可能给设立人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