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工商
叶思明律师,会计师,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的核心是把公司收入税率从35%永久性地减少至21%。总的来说,新企业收入税率应该可以对美国在全世界的税务竞争力有优越的提升和推进。新企业收入税率也同时也会给美国国内的经济和就业带来长期的鼓励和支持。以下是我对该税率的一些分析和看法。
对于2017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该法案永久性地将公司所得税税率设定为21%。因此,在双重课税系统下,总的最高联邦所得税税率C公司分配给其股东的收入作为合格的股息将是税前公司的36.8%收入(21%+79%x35%)。此外,高收入投资者也可能在分配到个人的股息收入后会触及净额投资所得税(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而更增加3.8%的额外税率。
对于房地产行业是否应用公司进行商业地产投资,新企业收入税率的影响将会是因为选择实体活动而再次成为一个重要的决定。关键的决定因素包括:(a)资产基础包括可能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随时间升值(b)保持生意资本增长的需要和(c)吸引外国或免税投资者的资本。举个例子,新企业收入税率改革前,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房地产行业一般有两个企业模式选择:(1)以中国公司的美国分部直接投资(2)以合伙人公司间接购买美国房地产。中国投资者选择企业模式(1)的考虑是其模式能保护中国投资者不会有美国遗产税的顾虑,因为投资者拥有的只是公司的股份,而避免了拥有美国房地产的个人责任。此外,中国公司的美国分部没有双重课税的负担,因为中美税务条约有对美国遣送回中国的利润有分公司利润税的豁免。但是改革前的分公司税率是相对比较高的35%。相反,选择企业模式(2)的考虑因素就是因为其分配的增值效益有享受20%的优惠税率。但是,因为合伙人公司的透明程度比较高,往往带有美国房地产的个人责任,包括可能有的40%美国遗产税。
新企业收入税率改革后,中国投资者应该首先选择企业模式(1),这是因为低税率的效果。现有的企业模式(2)的业务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应该改成企业模式(1)的做法。另外需要考虑的是, TCJA将会增加了新461(l)条的个人业务亏损限制。461(l)的个人业务亏损限制将会对企业模式(2)效益带来不良的打击。这时候,选择企业模式(1)能完全避免有可能的461(l)的个人业务亏损限制。再者,如果中国投资者有可能成为美国居民的话,选择企业模式(1),我们谈到过的净额投资所得税也能完全避免。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企业模式(2)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新199A条对其符合条件要求的业务收入能扣除20%的税务。扣除数目一般按照这些符合条件要求的业务内雇员工资或应用财产的比例来计算。
所以,我对减公司收入税率的看法原则上是肯定的。但是,在不同的业务和其它新企业收入税率的改革下,我觉得每一个项目都要有充足的独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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