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工商
叶思明律师,会计师,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2018年开始执行的减税和就业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国30年来最大的一次税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业净减税政策。同时,新税法有对国际税务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和修补。更有,新税法从以前全球征税系统改为国际认同的领土征税(Territorial Taxation),进一步跟国际税务系统挂钩,而相对地提升了美国税务的地位。从政治的角度来说,该政策显示了美国税务系统面对事实的态度,也显示了对自我竞争力的表现。TCJA的税法改革中有一个法案是用于减少国外子公司亏损的有用程度(recapture foreign branch losses)。再有,例外一个法案是取消国内资产升值后的出境免税的可能。税法改革后,国外业务启动的选择需要重新分析,以达到公司税务的优化效果。
税法改革前,美国的公司税率是35%。美国又有双重课税系统-double taxation的全球征税系统做法。这样的高税环境往往造成美国的业务往国外跑,或者把国外的损失进口到美国来结账的做法。举个例子,如Google Microsoft Apple,这些公司在海外存放的资产在1.84万亿左右,不按期拿回美国结账交税。再如,美国的业者在国外建立分部,把开阔市场是的初步损失带回到美国抵税,却在事业起步赚钱后,把分部转名义到国外的子公司而不再承担美国的税务。还有,一些国内的企业在转移业务到国外时,更利用美国为了鼓励资产灵活而应用的延税政策,而有把高度升值的资产带到国外而一去不回的躲税做法。
税法改革后,美国的税务系统将会改为领土征税。同时,国会也考虑到打击国分部亏损的有用程度和高度升值的资产出境问题。新税法1248新的要求是,如果海外分部需要转名义到国外的子公司去,那么分部亏损在转名义之前的数额将会改成为美国的收入,目的在于补偿给美国税务的损失。第二,如果美国母公司把海外子公司的股票出手时有损失,那么损失的部分将不包括海外子公司的以前免税的收益部分。新税法的观点是在于把海外分部和子公司的税务优惠做一次清账。如果美国的税务因为海外分部和子公司的表现而没有带来进账,那么海外分部和子公司也不应该在出手时有可能造成美国税务的负担。读者可以看得出来,美国的国际税务系统在改革后是比较公平的,除了不应该多拿税务的好处外,也不应该付出不合理的代价。
下一个话题我们看看国内的企业在转移业务到国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在税法改革前,美国对鼓励资产灵活而应用的升值延税政策是不分国界的。如果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出境虽然有税法367(a)的延税堵止,但是如果是真正在国外应用的资产,还是有税法367(a)(3)的延税允许。例外,合伙人公司的升值资产在年前有相对的在财政部对税法721(c)的法规执行下已经有相当的打击了,为了对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出境有一视同仁的对待,这次税法改革彻底废除了税法367(a)(3)的延税允许。照此看来,美国的企业在升值资产出境时会受到很大的打击,因为税务责任要在当年付清。我的建议是一么用合伙人公司的名义出境,最少可以按照721(c)的法规执行下通过多年的税务回收来解决一次税务责任的负担。一么还可以以分部的办法出境。但是这两种方法的后果都有永远的效益税务责任。为了能拿到领土征税的海外豁免,我的建议是还可以考虑通过出手买卖到海外子公司去。这个做法虽然没有避税的可能,但是可以通过税法453的分期交利得税的做法,还缓冲一次税务责任的负担。
这次的话题比较复杂,有相当的难度。希望业者们对国外业务启动有相对的理解和做新的分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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